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探索财政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努力打造金融服务综合改革的咸宁样板。
二、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撬动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体责任;扩大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和比重,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分担风险,增强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可持续性;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和产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激发内生动力。
三、具体目标
(一)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方面。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量27.05亿元,同比增速18.5%;贷款户数同比增加6300户;贷款平均利率较上年度下降1个百分点。
(二)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方面。2020年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达12.2亿元,增长14.13%;小微企业在保余额增加2.15亿元;新型政银担业务担保贷款余额4亿元。
(三)金融综合服务及创新方面。出台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和产品。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金额达70亿元以上;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平台建设和应用,2020年底平台注册企业1200家以上,成交金额15亿元以上。
(四)金融带动发展方面。2020年实现民营、小微企业注册数和就业人数与上年度持平;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户数和获得贷款数量为121家、27亿元。
四、主要措施
(一)坚持政策引领,增强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动力。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服务“三农”,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机制,根据年终绩效评价情况,对当年新增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不含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按0.5%的比例给予担保费补贴,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给予1%的担保费补贴。完善《咸宁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将金融机构对民营和小微企业支持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排名靠前的给予奖励激励,并作为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的重要依据。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给予奖励。建立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奖励机制,按小微企业首次贷款额度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社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金投集团)
(二)强化银企对接,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获贷率。开展“金融服务早春行”“金融特别行”(行长对接特别行、首贷培植特别行、主办银行特别行、政策宣传特别行)、“百行进万企”等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力争对接落实率达到90%以上。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对首贷难的小微企业,因企施策,精准培植,提高首贷率;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做到“两个不低于”,即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水平。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遇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民营和小微企业良性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行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加大无还本续贷工作力度,对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微笑资金”过桥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逐步降低贷款利率并控制在合理水平,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严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主动承担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贷款相关费用;严禁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推高融资成本的违规行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费率按0.5%收取。(责任单位:咸宁银保监分局、市人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四)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增信。做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通过股权划转、债转股、直接注资等方式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到位率100%。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综合考虑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效率、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不断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五)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合理分担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与省再担保集团、省农信担业务合作,实现市县业务全覆盖,实现新增担保业务中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市县两级分别按照不低于2000万元、1000万元的规模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始终保持资金池“满池”。合作银行要按照20%比例出资风险补偿金,承担风险分担责任。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制定出台尽职免责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金投集团)
(六)升级改造服务平台,提升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以赤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为基础,升级打造民营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平台,并在全市推广,实现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的数据共享。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进政府采购平台、医院、超市、核心供应链企业等重点企事业单位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助力供应链民营和小微企业获得应收账款业务平台融资。(责任单位:市人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满足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需求。金融机构针对民营和小微企业需求每年至少推出两项以上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将其纳入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对创新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奖励。充分运用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广泛应用“银税互动”“云税贷”“信易贷”,丰富信用贷款产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大力推广“小额保险保证贷款”“应急循环资金+信贷”“担保基金+信贷”“财政资金+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创新产品。(责任单位: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八)着力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加快释放信贷空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贷后精细化管理,对借款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预判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信用风险损失。多渠道开展不良资产批量化、市场化处置,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最大限度释放信贷空间,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和小微企业,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九)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覆盖范围,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稳就业。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准入门槛,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人社部门负责准入登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放款,财政部门贴息。咸宁城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市区一体,贷款申请人自主选择在市直或咸安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采取创业担保基金担保增信或抵质押增信两种模式,由贷款申请人自主选择。对于符合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业务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纳入“4321”风险分担模式。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贷款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者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以及有关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降低反担保条件,增加企业(商户)联保、抵质押担保等反担保措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金投集团、市财政局、市人行、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培育创新主体,推动科技金融融合发展。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每年新增后备高新技术企业50家,对纳入后备库的企业在培育期间每年给予1万元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政策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保险、创投、融资租赁等类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推出科技信贷创新产品。提高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鼓励企业拓宽债券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五、组织保障
为保障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金投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落实。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见附件2),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附件:1.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
试点城市绩效评价指标
2.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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