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财发〔2022〕31号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1〕113号)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广大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成本,减轻负担。现就落实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此次房租减免对象为承租市直行政事业
单位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原则上第三产业均可视为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条例》予以确定。
二、减免标准。对已经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咸宁 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出借合同书》的服务业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时限原则上从2022年1月开始计算。租期达1年的,减免3个月的租金,租期不满 1年的,按租金的25%计算;2022年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地 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租期达1年,减免6个月的租金,租期不满1年的,按租金的50%计算。
三、办理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全面清理出租房屋,主动对接承租户的基础上,填报《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
3.签订减免协议。收到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后,各行政事业单位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金减免补充协议,并将相关情况反馈主管部门。
4.财政备案。主管部门汇总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情况,填报《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备案表》,分两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在2022年6月之前签订合同的单位在6月30日前备案,在2022年7月之后签订合同的单位在12月20日前备案。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缴纳属于减免政策月份房租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服务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返还相关服务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涉及办理租金退库手续的,单位(部门)应在2022年6月1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租金退库申请,按照非税收入退库流程予以退回。办理退库需提交的资料:单位退库申请、租户合同,租金上缴凭据、租户本人银行卡卡号及开户行等相关资料。
四、工作要求。市直各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确保政策落实落地,支 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降低成本、减轻负担。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指导,确保租金减免政策到位。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在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沟通联系。
联系人:汪璟、成漾;联系电话:8273641。
附件:1.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
2.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备案表
咸宁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3日
附件1
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一、申请租金减免情况 | ||
房屋情况 | 房屋名称: | 房屋地址: |
不动产权证编号: | ||
承租人情况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性质: 服务业小微企业口个体工商户□ | 联系电话: | |
租金减免情况 | 租期: | 减免金额:元 |
二、申报情况 | ||
单位申报意见 | ||
负责人签字:经办人: 联系电话: | ||
三、审批情况 | ||
部门审批意见 | ||
负责人签字:经办人: 联系电话: |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各一份。
2.个体工商户没有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经营者
身份证号。
附 件 2
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备案表
主管部门(公章):年月日 单位:元
序号 | 申请单位名称 | 租户名称 | 出租房屋地址 | 出租 面积 | 租期 | 减免前 租金 | 2022年减免租金 | 备注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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