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4-05500
  • 文  号:
  • 发文单位: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1日
  • 发文日期:2024年02月21日
  • 名  称:咸宁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工作实施方案

咸宁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工作实施方案

字号: 分享到:

咸宁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方案》(鄂财采发〔20205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价值,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做大做强,助力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市一体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业务,积极履行法定责任,为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便利,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全力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持续推动各地政府采购系统与各类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共享,扩大信息覆盖地域范围,发挥已建成咸宁市“政采贷”融资平台带动作用,推动全市全面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咸宁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二)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建设。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银企自愿、风险共担、统一政策、分级实施”模式,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全省预算一体化上线部署,加快建成“政采贷”线上平台,统筹资源,实现“信息互通、账户锁定、封闭运行”,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融资规模,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困难。(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县(市、区)金融办)

(三)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和协调工作, 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督促采购单位及时进行合同公示、合同备案、督促其按时支付合同款项。经信部门要积极宣传“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充分调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政采贷”的积极性。做好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需求调研工作,对信用资质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中小微企业进行重点推介。组织协调银企对接工作,畅通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信息互通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及融资方式、渠道,为供应商融资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四)加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更多面向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金融产品和优惠举措,加大政府采购中标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中标合同数据点对点精准推送机制、中征平台服务机制、合作银行低门槛审贷机制、财政贴息激励机制等,全方位赋能政府采购中标中小微企业线上融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咸宁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金融机构)

(五)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支持力度。各采购单位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财政部的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公告、账户变更核准、资金支付等工作,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

(六)完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监督评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和通报金融机构“政采贷”业务开展情况, 并将完成情况纳入辖内金融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内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咸宁中心支行、各级金融机构)

(七)强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风险控制。各采购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重要性,从支持全市高质量发展、视营商环境为生命的高度,配合做好约定回款账户的变更核准,从严管理政府采购付款账户,不得随意变更付款账户,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信用政府的良好形象。(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

三、政策支持

(一)提供快捷的专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中标(成交)企业首次线上贷款申请,金融机构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应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再次贷款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

(二)降低融资准入门槛。根据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需求,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金融机构应实行应贷尽贷, 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降低“政采贷”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应遵循“保本薄利,让利于企”的原则,对“政采贷”业务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其中对“政采贷”线上业务给予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利率原则上应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金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四、工作机制

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我市“政采贷”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统筹开展和调度全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建立咸宁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单位成员召集人为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副召集人为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分管领导,成员为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相关金融机构分管领导组成。

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推进全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全市统筹推进,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健康、稳妥、有效开展。

(二)深化政银合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明确各方责任及业务流程。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开展,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优化、 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

(三)加强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环节多,链条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利用虚假采购合同融资、 政府采购合同质押后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更改付款账号、不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账号付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