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营商环境投诉不予受理范围

来源:咸宁市政府网 日期:2023-04-16 字号: 分享到:

(一)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二)无明确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理由与请求,或投诉对象不是各级党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

(三)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的;
    (四)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仲裁决定的;
    (五)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治安和刑事案件的;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
    (八)对已办理终结的同一事项,以相同的理由重复投诉的;
    (九)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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