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  源:咸宁市财政局
  • 解读单位:咸宁市财政局
  • 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4日
  • 名  称:【部门解读】《咸宁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咸宁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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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一)国务院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履职尽责作出顶层设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2049号)明确了出资人和受托人的职责,界定了出资人、受托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职责边界,提出了以市场化、法制化方式履行资本管理与监督、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等出资人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省政府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履职尽责提出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11号)提出了专注管资本、注重市场化管理、出资人职责与市场监管职责相分离、管金融资本与管实业资本相分离、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五项操作准则,细化了基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与薪酬绩效管理等职责,明确出资人职责与党建、纪检监察、市场监管等工作衔接,确保管理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市政府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履职尽责做了具体要求。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完善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咸办发20202号)明确要求“坚持权责明晰,厘清金融监管和财政出资人的关系”“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出台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办法,细化出资人职责,明确出资人职责边界,理顺出资人管理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分工与衔接,有利于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

咸宁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代拟稿)》共八章四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出资人管理的原则和方式,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边界,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第二章出资人和受托人机构职责与义务,规定出资人和受托人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至第六章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与绩效薪酬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监督管理的具体方式和内容。

第七章责任追究,明确出资人和监管部门追究金融机构管理责任的情形和方式,出资人、受托人及金融机构管理层违规履职被追究责任的情形和方式。

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执行时间、解释部门和例外规则。

三、起草思路

(一)厘清出资人职责义务。明确了出资人基础管理、委托管理、选派管理代表、任免管理者、薪酬绩效管理、监测报告等方面的职责,规定了出资人优化资本布局、督促保值增值、尊重金融企业自主经营、尊重受托人履约履责、全口径报告等方面的义务,明确界定出资人权责范围,形成权责清新的管理机制,为出资人履职尽责提供规范指引。

(二)界定与受托人、金融机构的职责边界。出资人采用市场化方式以管资本为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职;受托人按委托协议履行所托管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并接受出资人监督考核;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负责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三)细化管理内容增强操作性。从总则、出资人和受托人职责义务、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与绩效薪酬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七个方面,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内容和操作方法。

(四)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分工协作。按照出资人职责与监管部门的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出资人负责资本管理,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出资人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效的监督体系。

四、重要作用

(一)明确参与各方权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出资人、受托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四方共同参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通过出台出资人管理制度,界定参与各方职责边界,明确参与各方权利义务,指导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打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关节。

(二)明确管理内容和方式,提高金融资本管理效率。明确出资人、受托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参与金融资本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主要方式,细化金融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有依据、有目的开展经营活动,提高金融资本管理效率。

(三)承接细化上级政策,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11号)要求“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出台市级出资人管理办法,细化上级政策增强可操作性,报省财政厅备案,健全本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附件:

相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