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厘清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出资人履职尽责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以及凭借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根据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市级国有金融资本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方式,其中对咸宁金融投资集团采取直接管理方式,委托咸宁高新投资集团管理咸宁香城产业基金,委托咸宁城市发展集团管理咸宁农村商业银行和咸安长江村镇银行的市级国有金融股权资本。市财政局根据股权结构变化和管理需要可适时调整管理方式。受市财政局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以下简称“四不变”)。
第四条 金融机构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明确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加强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全面落实各项党建任务。
第二章 出资人和受托人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市财政局作为出资人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
(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三)依规编制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四)制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目标,审议批准金融资本收益上缴和弥补亏损方案,组织对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五)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依法参与重大事项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六)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七)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八)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
(九)委托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
(一)落实国家和省金融政策法规,统筹优化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健全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三)探索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保值增值;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四)尊重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配合做好重大风险的处置工作;
(五)尊重受托人按委托协议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六)定期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全口径报告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依法依规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受托人主要职责:
根据市财政局的委托,按照产权关系,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实施管理(上级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除外)。市财政局直接管理事项包括委托管理涉及“四不变”事项,可能导致被委托金融机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受托人主要义务:
(一)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
(三)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情况;
(四)接受市财政局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五)落实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
第九条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保值增值、统计分析、资本收益等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市财政局和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根据国有金融资本划转、交易、变更等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分为产权占有、产权变动和产权注销登记。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提交相关产权登记材料,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出资人机构依法依规办理,发放产权登记证(表)。
第十二条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发生改制和重组、产权和资产转让、资本资产定价等情形,出资人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将资产评估结果报送市财政局核准。
第十三条市级国有金融资产产权转让主要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或市财政局认定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金融机构母公司国有产权、一级子公司产权等情形,应向市财政局报批;转让国有股权致使金融机构不再占有控股地位或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重大股权管理事项,市财政局应依法依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业务、财务性投资涉及的产权转让,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承担市级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出资人机构负责监督金融机构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市财政局依法依规确认市级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并及时反馈给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建立统计监测和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国有金融资本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风险防控、高管薪酬等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出资人履职情况。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结合金融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下达年度收益上缴方案。金融机构在收到市财政局年度收益上缴方案后30天内,组织资金完成收益上缴工作。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章程修订;企业改制、合并、分立、重组、上市、股权变动;重大投资,发行债券等重大融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规划;年度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任免机构负责人;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解散、申请破产等。特别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事项。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经董事会研究,报出资人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涉及的重大事项,应于事前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出资人机构依法依规提出意见,特别重大事项需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出资人机构依法派出董事或股东代表参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派出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应按程序和出资人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职权。金融机构须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向出资人机构报送会议议程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责。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第五章 管理者选择与绩效薪酬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建立规范透明的提名程序,按照党管干部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以下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向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市委、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管理者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出资金融机构应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董事、监事、股东代表等应定期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金融机构及其他参股金融机构应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支持派出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履职尽责。
第二十四条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规范所出资金融机构董事会建设相关工作,负责董事会换届、董事职务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金融机构的行业特点,制定统一的经营绩效考核办法和差异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金融机构资产运营水平和社会贡献开展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结果与金融机构薪酬总额和管理层薪酬水平挂钩的奖惩联动机制。
第二十六条年初金融机构根据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结合行业水平,编制本年度经营目标方案,经董事会研究后报市财政局核准。年度终了,出资人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经营目标考核。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按规定健全市级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报市薪酬办审查批准后执行。金融机构实行工资总额管理。金融机构工资总额预算和薪酬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研究后报出资人机构。金融机构按出资人机构备案或核准的薪酬分配方案按月发放基本薪酬,年终考核后统一清算。
第六章 国有金融资本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金融机构应按市人大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九条出资人机构要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加强与行业主管、金融监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效的监督体系;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金融机构资本的运营、收益、保值增值、风险防控管理,通过绩效评价、目标考核,监督金融机构审慎运营,鼓励积极经营,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尽职调查、尽职免责、坏账追偿、坏账核销、不良资产处置等具体实施办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出资人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反映金融资本管理政策落实、资产负债、风险控制、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保值增值、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企业经营情况。
第三十二条出资人机构要定期听取派出的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履职尽责汇报,为派出的董事、监事、股东代表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并建立监督评价、激励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每月、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30天内向出资人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年度会计报告必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权限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对违反国有金融企业经营、投资、财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综合运用处罚、禁入、纪律处分、追究刑责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五条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局重点检查和评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及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提醒和督促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