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MB1982421/2020-16613
  • 文  号:咸政办发〔2017〕23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证券;其他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1日
  • 发文日期:2020年10月21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贺胜金融小镇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贺胜金融小镇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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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贺胜金融小镇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来源:咸宁市政府网 时间:2019-09-0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贺胜金融小镇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 咸政办发〔2017〕23号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5月12日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胜金融小镇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贺胜金融小镇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胜金融小镇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绿色崛起、金融领先”战略,加快贺胜金融小镇建设步伐,进一步整合项目、资金、人才等优势资源,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贺胜金融小镇建设发展的意见》(咸政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优惠政策适用于通过尽调审核,并符合入驻贺胜金融小镇要求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入驻贺胜金融小镇;

(二)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公募基金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

(三)在我市自开业起至少经营满5年。

第二条 其他入驻贺胜金融小镇、服务于股权投资核心业态的知名金融中介机构、辅助性产业、共生性产业及配套支持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新型金融组织、融资租赁和融资担保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章 奖励优惠政策

第三条 用房购房优惠。凡符合入驻条件的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办公用房前3年免除房屋租赁费;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需租赁住房的,如租住贺胜金融小镇配套公寓房,前3年免除房屋租赁费;在梓山湖新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高管人员住房,在购房1年内缴纳契税的,对购房契税给予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等额奖励,同时按成交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购买的单套办公用房或高管住房最高补贴额为20万元。

第四条 注册落户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基金,按基金规模(以实际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可分次拨付,下同)享受下列落户奖励政策,但单支基金落户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一)对规模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天使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对规模达到1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合伙制企业),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对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和规模达到5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对规模达到10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和公募基金等其他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

基金奖励如何分配由发起成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机构)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五条 税收贡献奖励。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获得税收贡献奖励。

(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含省级)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按省级分享部分的50%加上市级分享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二)企业自缴纳第一笔增值税之日起两年内,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按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每家不超过5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奖励。

管理规模在1000万以上的私募证券管理机构可参照该条款享受税收贡献奖励。贡献奖以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为限进行奖励,若省内财税体制发生变化,该奖励政策相应调整。

第六条 投资出资奖励。

(一)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咸宁市境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到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市政府金融办根据投资规模、效益、产业类型和资金到位速度等因素确定奖励比例,奖励资金根据投资各地的比例由咸宁高新区、相关县(市、区)负担;

(二)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咸宁市境内企业的资金规模(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达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400万元。市政府金融办根据投资规模、效益、产业类型和资金到位速度等因素确定奖励比例,奖励资金根据投资各地的比例由咸宁高新区、相关县(市、区)负担。

第七条 其他优惠政策。

(一)在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入驻贺胜金融小镇、服务于股权投资核心业态的知名金融中介机构、辅助性产业、共生性产业及配套支持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新型金融组织、融资租赁和融资担保机构,书面承诺在贺胜金融小镇自开业起至少经营满5年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按市级分享部分的80%给予奖励。并参照本办法享受办公用房、高管租住公寓和高管贡献奖励政策;

(二)入驻贺胜金融小镇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若符合“三优先”原则(长江产业基金及股东单位投资的优先配资,落地基金有产业(项目)的优先配资,落地基金返投比例达到要求的优先配资),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可根据企业需求,按企业出资进度配套出资相应比例募集资金;

(三)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以及对咸宁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或其他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八条 申报流程。

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可以将系列证明材料整理送至指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机构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出具相关意见,明确该机构享受的奖励额度和奖励时限。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

1.《贺胜金融小镇奖励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表;

4.资产证明(由监管、托管金融机构出具);

5.税收凭证(由税务部门出具);

6.监管机构备案文件或批示;

7.高管任职证明(由机构出具,最多不超过5人);

8.投资咸宁境内企业情况(投资情况介绍和财务审计报表明细)。

第四章 奖励兑现

第九条 兑现时间。

(一)注册落户奖励。凡是符合《意见》中第二、三条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功注册登记及备案的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受理申报,审核通过后先按每年20%连续三年予以奖励,剩余40%在基金清算解散后同年予以奖励。

(二)税收贡献奖励。凡是参照税收贡献给予的奖励,在实际缴纳税收的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受理申报,申报通过后予以奖励。

(三)投资及出资奖励。凡是符合《意见》第五条的,在实际投资及出资到位一年后受理申报,审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第十条 兑现办法。

涉及奖励和补助资金兑现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提出意见并经香城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负责落实。市政府设立咸宁市鼓励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按照“统一归口、统一结算、分级负担”的原则,先行兑现,再按财政体制结算办法与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结算。奖励方式据实(税票、协议、银行往来凭证等)采取咨询服务费等形式,由市财政局委托市金投集团予以奖励。涉及其他政策兑现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五章 奖励终止

第十一条 凡是违反贺胜金融小镇管理规定及自律承诺条款等监管要求的入驻机构,取消其奖励资格,并须退还已获取的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凡是已入驻贺胜金融小镇的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应于6个月内登记成管理人,在登记成管理人之后6个月内未按要求发行产品或所发行产品未备案的,资金未进行监管或托管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第十三条 对入驻机构弄虚作假、恶意骗取优惠政策或财政奖励资金的,市政府金融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有权要求退还已获取的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享受奖励优惠政策的机构5年内迁离我市的,须退还全部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附件:

相关解读:关于《贺胜金融小镇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相关条款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