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坚决守住流域安全底线”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激励各相关县(区)不断提高治污水平,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流域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咸政办函〔2023〕1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斧头湖咸宁湖心是我市地表水水质考核国控断面,虽然近两年可以达到国家考核要求,但部分指标不稳定。为加快推进斧头湖水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斧头湖水环境质量,激励各相关县(市、区)不断提高治污水平,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19年5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斧头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咸政办函〔2019〕4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试行情况,2020年5月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了优化调整,并予以印发实施。《实施方案》试行以来,对促进斧头湖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实施方案》的落实和斧头湖流域综合治理的深入推进,根据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对《实施方案》内容再次进行优化调整,重点对考核范围、考核点位、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运用等内容进行了优化调整,2023年5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二、基本结构
《方案》共分为8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明确以咸宁市斧头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质改善为目标,强化政策引导和沟通协调,搭建全域联动、合作共治的政策平台,充分调动流域各县(区)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为促进我市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制度保障。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则,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明确划分各区域的污染治理责任。第三部分是考核范围,明确咸宁市斧头湖流域咸安区、嘉鱼县为考核范围。第四部分是考核因子与目标。第五部分是考核断面(点位)与监测方式。第六部分是考核细则。第七部分是考核资金的使用。第八部分是工作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一是考核因子与目标。湖泊水域考核点位考核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地表水考核点位考核因子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湖泊水域考核点位考核目标为:总磷≤0.05mg/L,其他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Ⅱ类水质标准;窑嘴大桥考核点位考核目标为:总磷地表水考核点位考核目标为≤0.1mg/L,其他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Ш类水质标准;其他考核断面(点位)考核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Ш类水质标准。
二是考核断面(点位)与监测方式。考核断面(点位)包括2个湖泊考核断面,11个河流考核断面和5个闸口考核点位,共计18个考核断面(点位);采用水质自动站和手工采测相结合的监测方式。
三是考核细则。主要分为湖泊水域考核点位考核办法,入湖河流、闸口、泵站考核断面(点位)考核办法和市级奖励资金补偿标准以及资金缴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