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3〕6号)要求,统筹推进我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水平,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科学评估、精准施策、标本兼治、夯实基础为原则,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咸宁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咸政办函〔2023〕1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决策部署,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实施方案》,2023年8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咸宁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基本结构
《实施方案》共设置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总体要求,明确要求到2025年,完成国家、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配合省动态补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全面掌握全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第二部分论述了工作任务,包括: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开展调查监测及风险筛查,以及从源头、过程到末端全链条管理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最后强调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及职责范围。第三部分明确了保障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任务。以2022年为首轮调查基准年,基本环境信息调查每3年开展1次,详细环境信息调查和重点管控信息调查每年开展1次。
(二)时间节点。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