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为简化高企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中,不再由企业提供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之后的专利,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专利证书。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