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6月2日)

来源:咸宁市政府网 日期:2024-06-02 字号: 分享到: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十六 批 2024 年 6 月 2 日)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问题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办结目标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D3HB202405230068咸宁市崇阳县青峰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晶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鑫瑞钒业有限公司、宏鑫钒业有限公司、青山钒铁有限公司、京钒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成飞科技有限公司、久福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钒加工企业存在严重环境问题,偷排涉重金属钒的废水(有时趁大暴雨偷排、有的私设暗管)进隽水河再流入长江,污染饮用水源。咸宁市崇阳县1.关于反映“8家钒加工企业存在严重环境问题,偷排涉重金属钒的废水(有时趁大暴雨偷排、有的私设暗管)”问题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8家企业均依法依规办理各项环境审批、验收手续,取得了排污许可。其中,青峰科技于2024年4月停产至今,现场无生产迹象,未发现私设暗管现象,未发现涉重金属排放。宏鑫钒业自2023年11月18日停产至今,现场核查无任何生产迹象,未发现私设暗管现象。青山钒铁自2022年9月停产至今,车间无生产痕迹,现场核查未发现私设暗管现象。京钒科技自2022年12月因配合“三同时”验收生产几天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核查未发现私设暗管现象。现场调阅上述4家公司2022年、2023年公司排污许可自行检测报告,未发现涉重金属排放。
成飞科技未生产,现场检查未发现私设暗管现象,2023年3月30日该公司曾因厂区道路逸散物料被雨水冲刷,导致排放口氨氮超标被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罚字〔2023〕1号)。
晶洋科技目前仅1条钒氮合金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核查,未发现私设暗管现象。鑫瑞钒业目前仅1条钒氮合金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核查未发现私设暗管现象。久福科技目前仅片状五氧化二钒生产线生产,现场核查未发现私设暗管现象。2023年3月该公司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罚字〔2023〕2号)。
5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京钒科技、成飞科技、晶洋科技污水排放口废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京钒科技排放口废水总钒浓度0.02mg/L,成飞科技排放口废水总钒浓度0.60mg/L,晶洋科技排放口废水总钒浓度3.02mg/L,因企业环评报告与排污许可中未对总钒作出明确标准,参考《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京钒科技、成飞科技排放口废水总钒浓度未超标,晶洋科技排放口废水总钒浓度超标2.02倍。晶洋科技排污口废水超标情况属实。
2.关于反映“废水进隽水河再流入长江,污染饮用水源”事项的核查情况
当前,崇阳县工业园区企业生产废水全是经园区污水收集管网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隽水河(陆水崇阳段),历年来隽水河洪下国控断面监测点位检测数据显示,出境水质均为地表水Ⅱ类;目前,城区15万人的饮用水源为青山水库饮用水源,水源地位于开发区上游青山镇,距开发区约10km,不存在污染饮用水源的情况。
信访人反映“废水进隽水河再流入长江,污染饮用水源”的情况不属实。
属实加强对涉钒企业监管和监督性监测,确保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水稳定达标排放1.针对晶洋科技排污口废水超标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责令该企业迅速查清生活污水中总钒来源,制定整改方案,严禁重金属流入外环境污染水体,同时,对该公司超标排放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2.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将督促涉钒企业进一步优化厂区雨水管网建设,强化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或回用,防止重金属混入雨水。
3.加强对涉钒企业监管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对出现的超标排放、偷排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阶段性办结
2X3HB202405230013咸宁市嘉鱼县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白果树村长江码头、粤港码头、潘湾港侵占长江岸线,非法作业并装运煤矿,存在抛洒长江、污染水质现象。企业逃避检查,在督察期间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咸宁市嘉鱼县水,生态2024年5月24日,嘉鱼县政府副县长带领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2024年5月25日,市港航海事局局长一行再次赴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
1.关于反映“码头侵占长江岸线”问题的核查情况
“粤港码头”“白果树村长江码头”“潘湾港”码头3个码头均未办理岸线使用证,存在侵占长江岸线问题。2016年3月,嘉鱼县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工作中,“粤港码头”“白果树村长江码头”“潘湾港”码头3个码头均进行了关闭取缔,并完成岸线复绿工作。2024年5月24日,信访调查组采用无人机航飞方式对3个码头进行了巡查,3个码头均已复绿,未发生问题反弹情况,现已不存在侵占岸线问题。
咸宁市嘉鱼县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配套的嘉通物流码头于2015年8月10日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岸线批复《交通运输部关于嘉鱼港石矶头港区临江山物流园区综合码头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交规划函〔2015〕579号);于2016年3月15日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岸线使用证》(编号:交港河岸2016第23号)。按交通运输部的批复及岸线使用证,嘉通物流码头建有2个3000吨级散货泊位、2个3000吨级件杂货泊位,水工结构均按靠泊5000吨级船舶设计和建设,设计年通过能力491万吨,按515米泊位长度使用所对应的港口深水岸线。现场核查,嘉通物流码头2019年4月完成竣工验收后,未发生建设变化,实际使用港口岸线515米,不存在侵占岸线情况。
信访人反映“码头侵占长江岸线”的问题不属实。
2.关于反映“非法作业并装运煤矿,存在抛洒长江现象”问题的核查情况
2021年9月1日,咸宁市港航管理局对湖北嘉通物流有限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鄂咸宁)港经证(6006),允许从事货物装卸、仓储服务业务。煤炭是金盛兰公司的主要原料之一,嘉通物流码头装卸煤炭,属于合法经营。
经调查,嘉通物流码头散货作业流程为:原材料由船--桥式抓斗卸船机--带式输送机--后方堆场,由皮带输送机直接到堆场,无车辆转运抛洒现象。现场查看,该码头存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卸船机抓斗刀口存在磨损不能处于严密闭合状态;卸船机上方雾化喷头未开启,煤炭、铁精粉等粉状物料在装卸过程中有少量散落情况。
信访人反映“非法作业”问题不属实,反映“存在装运煤矿,抛洒长江现象”问题属实。
3.关于反映“污染水质”问题的核查情况
2024年5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嘉通物流码头上下游进行了水质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上下游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二类标准,不存在污染水体环境情况。
信访人反映“污染水质”的问题不属实。
4.关于反映“企业逃避检查,在督察期间基本处于停产状态”问题的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及调阅嘉通物流码头运行台账,2024年4月至5月该码头各泊位装卸工作正常,未出现停工停产现象。
信访人反映“企业逃避检查,在督察期间基本处于停产状态”问题不属实。
属实督促按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码头的日常监管,确保合法合规运营。针对嘉通物流码头装卸过程中有少量物料散落情况,嘉鱼县交通运输局要求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码头抑尘和防散落设施。2024年6月4日前,在卸船机适当位置安装挡尘板、接料板,对抓斗刀口进行修补更换,对码头物料传送带进行密闭,在易扬尘节点处设置雾化喷嘴,保证码头抑尘和防散落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卸船作业粉尘管控。卸船作业时将物料落差控制在0.8-1m之内;在港口风速大于10m/s时停止作业。三是加强码头平台和皮带管廊环境管理,增加人工清扫频次。阶段性办结嘉鱼县交通运输局对湖北嘉通物流有限公司码头管理负责人李某进行批评教育。
3D3HB202405230010咸宁市通山县大路乡余长畈村7组有人在通羊河河道挖沙,导致水质浑浊。咸宁市通山县水、生态2024年5月25日,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大路乡政府等有关负责同志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置。5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督察核查组赴现场督办余长畈村挖沙信访件。5月28日晚,通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带领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前往现场对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回访检查,并就整改工作进行督办。
经核查,由于通羊河余长畈段从上游罗汉堰至下游七组河道泥沙、残枝、杂草等垃圾淤积严重,影响7组农田灌溉,经余长畈村两委开会讨论,一致同意对河道进行清理。
2024年5月18日,按照村委会集体研究意见,余长畈村委会请挖机对通羊河余长畈村7组河段的淤泥、垃圾、河道中水流冲刷形成的沙堆进行了清理疏通,并将清理后的河沙、淤泥以及垃圾临时堆放于右岸河堤旁,计划待河道清理完毕后再报请大路乡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河沙。
清理后的河道,水流通畅,7组农田灌溉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但在清理过程中确实造成河水短时间浑浊。
5月21日下午,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责令村委会停止了河道清理行为,并对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认为,通山县大路乡余长畈村委会清理河道的行为虽然是为了缓解农田灌溉问题,但是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私自整治河道属于违法行为。
属实通山县将进一步强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组织科学清理疏通,保障农田灌溉和河道防汛安全。2024年5月25日,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对大路乡余长畈村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立行立改:1.清理河道产生的河砂由通山县城发集团按国有资产处置;2.淤泥立即转运至指定位置进行堆放,保证河道行洪安全。
下一步,通山县将进一步强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督促通山县水利部门迅速组织对该河段进行科学清理疏通,妥善处置清理的河沙、淤泥,确保农田灌溉得到保障,河道防汛安全。
阶段性办结2024年5月28日,通山县大路乡已对余长畈村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余某某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责任编辑:胡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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