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
(第十八 批 2024 年 6 月 4 日)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问题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办结目标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 |
1 | X3HB202405250030 | 咸宁市崇阳县芳笛亿利污水处理厂在线数据及手工监测数据造假,将设备进样管线插入装有自来水的瓶内。清水进清水出,不下雨时进口COD只有30mg/L,下雨天雨水进入管网,管井成片污水溢出至百姓田地,造成二次污染。 | 咸宁市崇阳县 | 水 | 1.关于“在线数据及手工监测数据造假,将设备进样管线插入装有自来水的瓶内”问题 经现场核查,11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均未发现将进水采样管插入自来水瓶的情况,同时通过调取线上监测数据和调阅台账资料,在线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比对一致,不存在造假行为。 信访人反映“在线数据及手工监测数据造假,将设备进样管线插入装有自来水的瓶内”情况不属实。 2.关于“进口COD只有30mg/L,下雨天雨水进入管网”问题 经核实,当前部分乡镇污水处理厂确实存在进水COD浓度偏低问题。主要原因为少数乡镇污水收集管网雨污分流不彻底、部分污水主管网沿港沟铺设,雨季港沟涨水后,河水从检查井壁周围渗入主管网等,导致进水COD浓度偏低。 信访人反映“进口COD只有30mg/L,下雨天雨水进入管网”情况属实。 3.关于“管井成片污水溢出至百姓田地,造成二次污染”的问题 经核实,部分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在经过农田时,因管道破损,存在部分生活污水溢出至农田,对农田造成污染。 信访人反映“管井成片污水溢出至百姓田地,造成二次污染”情况属实。 | 属实 | 加强对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确保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水排放稳定达标。 | 针对此次核查存在的问题,崇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行立改,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崇阳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加大对乡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频次,确保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运维台账记录规范,污水排放稳定达标。 2.崇阳县各乡镇政府配合住建局对各自辖区污水收集管网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管道破损情况及时组织修复。同时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对现有管网做到雨污分流。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2 | D3HB202405230025 | 咸宁市通山县黄沙铺镇泉塘村的泉水被污染,投诉人怀疑污染源为上游的养猪场。该泉是泉塘村的生活用水来源。 | 咸宁市通山县 | 水 | 5月22日,咸宁市政府副市长带领市直有关部门深入现场核查通山涌泉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有关情况,通山县委书记及相关领导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判和部署处置工作。5月24日,通山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黄沙铺镇政府等单位工作人员再一次赴现场核查。 1.关于通山县黄沙铺镇泉塘村的泉水被污染,投诉人怀疑污染源为上游的养猪场问题 信访件反映黄沙铺镇泉塘村的泉水实为通山涌泉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鲟鱼的水源。2021年1月22日,通山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取水口水质恶化导致养殖的中华鲟部分死亡,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于2021年1月24日委托第三方公司对通山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取水口和养殖塘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同时组织人员对通山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上游的排污单位进行了排查,未发现任何涉水工业企业。根据2021年1月2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两处水样内挥发酚浓度分别为0.23㎎/L、0.2㎎/L(《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质标准》中挥发酚≤0.005㎎/L)。对照检测结果,根据通山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业主提供的信息,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上游约10公里的通山县金康生态养殖基地进行了检查。该养殖基地于2014年建成投产,办理了环评手续,建有500立方集污池和300立方沼气池2个,养殖粪污经沼气池发酵处理后作为有机肥料供给周边村民田地施肥,建有粪污处理台账。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因管道堵塞导致约2立方沼液漏排至干河床,经过两日观察对比,未发现堆积在河床的沼液有渗漏现象,且未发现养殖粪污有直排、偷排现象。根据通山县金康生态养殖基地提供的2021年1月29日检测报告,该养殖场集污池沼液内挥发酚浓度为3.55㎎/L。对比通山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取水口和通山县金康生态养殖基地化粪池两份监测报告,虽然通山县金康生态养殖基地化粪池中氰化物和挥发酚指标偏高,但其他浓度较高的石油类、总磷、氟化物、氨氮等污染物在通山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取水口中并无明显体现。 2021年3月,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聘请了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排查溯源,因地下水涉及范围广,溯源难度大,省环科院未能提供相关结论。 继2021年3月后,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切实履行巡查监管职责,对通山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周边的规模以上、规模以下的养殖场开展了多次巡查,巡查过程中先后发现通山县园梦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和通山友鑫养殖场存在粪污渗排问题,并进行了立案查处,于2022年12月1日对通山县园梦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通罚字〔2022〕21号),罚款人民币1.45万元;于2023年5月16日对通山友鑫养殖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通罚字〔2023〕13号),罚款人民币1.95万元。同时养殖场周边河流水质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水质达标;对通山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取水口也进行了多次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数据正常。 2024年2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接到通山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投诉有鲟鱼死亡的情况,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梅田河流域周边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均未发现直排养殖粪污和工业污水问题。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通山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取水口、排水口及梅田河五个点位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数据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标准。 2024年5月19日、20日,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和黄沙铺镇再次对周边养殖场和涉水企业进行了排查,结果未发现排放粪污水问题。同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梅田河泉塘村桥河段、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进水口、出水口、梅田河三溪河段、梅田河园梦园养殖场下游河段、梅田河七里岗等6个断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水质检测,检测结果显示PH、浊度、COD、氨氮、总磷等指标全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Ш类标准,水质达标。 现场核查发现存在养殖场养殖废弃物渗排现象,环保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养殖场粪污排放问题及时进行了立案查处并督促养殖户进行了整改,消除环境影响;因通山涌泉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源为地下泉水,幕阜山脉地下水系发达,且上游养殖场距离涌泉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均在5公里以上,信访人投诉认为生猪养殖场污染造成鲟鱼死亡情况无法查证,鲟鱼死亡原因需请专家调查分析。 信访人反映“通山县黄沙铺镇泉塘村的泉水被污染,投诉人怀疑污染源为上游的养猪场”的事项不属实。 2.关于该泉是泉塘村的生活用水来源的问题 经核查走访,泉塘村饮用水来自附近泉山寺上面的溶洞泉水,用自来水管引到附近各用户,投诉人反映的泉水与该泉水不是同一水源地,附近村民也未发现水质污染等问题。 信访人反映“该泉是泉塘村的生活用水来源”的事项不属实。 | 不属实 | 加强对养殖场的巡查和监管,确保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水质检测和研判分析,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回应企业相关诉求。 | 下一步,通山县将结合泉塘村梅田河水质检测结果做好相应工作:一是做好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厂的取水口和养殖尾水的水质检测分析,聘请专家进行综合研判和分析,结合检测数据积极回应企业相关诉求。二是对该合作社养殖厂的取水口水质进行溯源检测,探明地下水源水系,从源头处检测水源是否遭受污染;三是对周边养殖场排污进行全方位巡查监管,通过“双随机”“明察暗访”“在线监控(已完成安装3家)”等手段,对梅田片区6家养殖场和涉水企业进行全覆盖巡查监管,确保企业认真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保障水环境安全。四是向该合作社做好政策宣传,通过充分沟通交流,争取该合作社对环保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同时,积极劝导该合作社主动履行环保职责,做好养殖风险防范,加强对鱼饲料的把关管理,规避不确定风险,提升养殖条件支撑能力,做好应急保障,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阶段性办结 | 无 | 第十六批退回件,与第十八批一起公示 |
3 | D3HB202405230042 | 通城县隽水镇桃源村1组杜耀乐、杜耀林、杜耀龙三人在山上大修父母坟地,侵占生态红线。 | 咸宁市通城县 | 生态 | 2024年5月25日上午,通城县隽水镇人民政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通城县林业局、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城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赴现场进行核实。 经核查,桃源村1组村民杜某乐、杜某林、杜某龙三兄弟父母的坟墓为双人墓,因墓地前山坡较陡,雨水冲刷后经常出现滑坡现象,三兄弟于2024年4月初在墓碑前修建长3米的挡土墙,并对坟墓右侧原有小路进行拓宽,拓宽部分宽约1米、长约20米,道路拓宽部分为林地(低矮灌木林),经现场测量,拓宽的道路在生态红线内,占用生态红线面积约20平方米。 | 属实 | 通城县隽水镇人民政府将联合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监管和巡查,杜绝破坏山林和侵占生态红线现象。 | 根据通城县推行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拆除除墓碑外其他大理石装饰物,在拓宽道路和挡土墙前空地栽种树木,将被破坏林地复绿,该整改工作已于2024年5月25日完成。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共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2〕27号)文件规定,“农村道路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宽度8米以下农村道路用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仍作为农村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该信访件中拓宽道路宽不足8米,不属于耕地,不需办理土地转让等相关手续。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厅、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鄂自然资发[2024]2号)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目前,桃源村1组村民杜氏三兄弟在侵占生态红线的20平米林地上已栽种树木,被破坏林地已复绿。 | 办结 | 无 | 第十六批退回件,与第十八批一起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