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6月12日)

来源:咸宁市政府网 日期:2024-06-12 字号: 分享到: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 二十六 批 2024 年 6 月 12日)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问题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办结目标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D3HB202406020003咸宁市嘉鱼县斧头湖的水质太差,水草太多,诉求是对该湖进行全面禁渔。咸宁市嘉鱼县水及其他问题2024年6月4日,嘉鱼县副县长带领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赴现场调查核实。
1.关于“咸宁市嘉鱼县斧头湖的水质太差”问题
“十四五”期间,斧头湖(咸宁湖心)为国控考核断面,考核目标是地表水Ⅱ类标准,总磷执行地表水Ⅲ类标准总磷≤0.05mg/L。2024年1-4月,斧头湖咸宁湖心水质均达到Ⅱ类标准。其中,总磷均值为0.029mg/L、化学需氧量均值为14mg/L,高锰酸盐指数均值为3.15mg/L。信访反映“咸宁市嘉鱼县斧头湖的水质太差”不属实。
2.关于“水草太多”问题
斧头湖水草主要是凤眼莲(水葫芦)、菹草(麦黄草)、野菱角、水白菜等水草。2022年以来,斧头湖管理局统筹湖面保洁和水草打捞工作,江夏区、嘉鱼县、咸安区政府按比例出资,中标单位为武汉市斧头湖维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湖泊内水草打捞工作。
2024年4月以来,斧头湖麦黄草大面积暴发达到14.17万亩,腐烂后对水质造成影响。由于维民公司水草打捞能力有限,省级湖长办统筹安排江夏区、咸安区、嘉鱼县统一调集人力、机械,在麦黄草腐烂前全部打捞上岸转移处置。4月8日至5月底,嘉鱼县累计投入229余万元,共组织打捞船2700艘次,投入6500余人次,打捞面积约4万亩,转移麦黄草3.53万吨,完成省定打捞目标。信访反映“水草太多”情况属实。
3.关于“对该湖进行全面禁渔”问题
斧头湖是武汉江夏区、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三地共管水域,由省农业农村厅直管,设有斧头湖管理局行使湖泊管理职责。经省政府批准,2017年斧头湖开始实施禁渔管理制度,每年4月25日至9月25日为休渔期共5个月。2022年1月17日,将斧头湖禁渔期调整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共7个月。嘉鱼县政府、咸安区政府多次就如何科学禁捕向省农业农村厅致函。
2024年5月24日,《斧头湖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纪要》(〔2024〕1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配合,组建阶段性禁捕工作专班,充分论证斧头湖阶段性捕捞的可行性后,提出方案报审。
属实通过综合治理、精准治污、生态修复、增殖放流和全面禁渔等措施,持续提升嘉鱼县斧头湖水质。为提升嘉鱼县斧头湖的水质,实施全面禁渔工作,嘉鱼县委县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综合治理、精准治污。采取监测预警、截污控源、排污口整治,生态水位保障等措施稳步提升斧头湖水质。
2.生态修复、维护生态平衡。积极谋划生态修复项目,常态化打捞有害水草,种植沉水、挺水植物,恢复湖泊生态环境。
3.增殖放流、全面禁渔。定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筑牢水域生态防线,由省级统筹协调,实施阶段性禁捕,逐步恢复斧头湖生物生态体系。
办结
2D3HB202406020024通山县闯王镇晨辉(实为晨晖)洗沙厂、金元(实为晶圆)洗沙厂,用氟盐酸(从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洗石英沙,洗沙后废水直排。咸宁市通山县6月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督办核查组赴现场督导核实该信访事项,通山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带领县委督查室、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洪港镇政府、九宫山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查,咸宁市晨晖硅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2024年1月从江西旭飞化工有限公司购置15000吨盐酸,且依法在通山县公安局进行了备案。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2024年1月,该公司委托湖北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外排废水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外排废水各项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规定的一级排放标准。湖北晶圆石英砂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2024年5月从衡州旻天商贸有限公司购置4800吨盐酸,且依法在通山县公安局进行了备案。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2024年4月,该公司委托湖北跃华检测有限公司对外排废水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外排废水各项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规定的一级排放标准。
2024年 6月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委托第三方对咸宁市晨晖硅业有限公司、湖北晶圆石英砂有限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咸宁市晨晖硅业有限公司废水达到了环评要求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湖北晶圆石英砂有限公司的废水中COD为112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1.12倍,属超标排放。另外,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两公司堆料场未覆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问题。
属实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整改方案,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针对湖北晶圆石英砂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问题,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督促该公司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保证废水达标排放,并对该公司超标排污问题督导整改并查处。针对两家公司堆料场覆盖不到位产生扬尘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已当场责令企业采立行立改到位,使用防尘网进行了全覆盖,防止扬尘污染。阶段性办结
3D3HB202406020026咸宁市通山县黄沙铺镇泉塘村 5 组,地下泉水(生活用水)上游的下陈村、梅田村有几个大型养猪场,养殖导致地下水流污染严重,影响下游居民用水。咸宁市通山县该信访件与D3HB202405160065、X3HB202405180035、D3HB202405230025、X3HB202405300029件为同一内容信访件。
5月19日、20日,通山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副县长分别带领通山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分局、县水利和湖泊局、黄沙铺镇等单位到现场对D3HB202405160065、X3HB202405180035信访事项开展了两轮核查。5月22日,咸宁市政府副市长带领市直有关部门深入现场核查通山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有关情况,通山县委书记及县政府相关领导一同前往现场进行了实地核查,并召开专题会议研判和部署处置工作。5月24日、6月2日,通山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分局、县水利和湖泊局、黄沙铺镇政府等单位再一次赴现场对该信访事项进行核实。
1.关于“通山县黄沙铺镇泉塘村 5 组,地下泉水(生活用水)上游的下陈村、梅田村有几个大型养猪场,养殖导致地下水流污染严重”问题
经核查,该地下泉水在通山辖区内地表水上游为梅田河流域,汇入王英河,流域周边有4家规模养殖场和2家规模以下养殖场。4家规模养殖场中,通山县金康生态养殖基地,位于黄沙铺镇下陈村,养猪规模2200头(现存栏生猪1000头),配套建有养殖废弃物集污池800立方米,养殖废弃物采用农牧结合方式处置并建立台账;通山县园梦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通山县黄沙铺镇梅田村,养猪规模550头(现存栏240头),建有集污池260立方米,养殖废弃物采用农牧结合方式处置并建立台账;通山县兴江养殖场,养猪规模700头(现存栏146头),建有集污池500立方米,养殖废弃物采用农牧结合方式处置并建立台账;通山县康熙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养猪规模3000头(现处于空栏状态),建有集污池1500立方米,养殖废弃物采用农牧结合方式处置并建立台账。这4家规模以上养殖场均建有粪污处理设施,粪污实行综合利用,未发现直排养殖粪污问题。2家规模以下养殖场是阮班才猪场、宋登兵猪场。两家猪场现分别存栏牲猪130头、110头,均建有集污池,粪污实行综合利用。
2021年3月,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切实履行巡查监管职责,对通山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周边的规模以上、规模以下的养殖场开展了多次巡查,巡查过程中先后发现通山县园梦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和通山友鑫养殖场存在粪污渗排问题,并进行了立案查处,于2022年12月1日对通山县园梦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通罚字〔2022〕21号),罚款人民币1.45万元;于2023年5月16日对通山友鑫养殖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通罚字〔2023〕13号),罚款人民币1.95万元。同时养殖场周边河流水质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水质达标;对通山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取水口也进行了多次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数据正常。
2024年5月19日、20日、22日、24日,6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会同通山县农业农村局和黄沙铺镇政府多次对周边养殖场进行了排查,均未发现排放粪污的问题。同时,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进水口、出水口、梅田河圆梦园养殖场下游河段、王英水库通山断面等几个断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水质检测,检测数据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三类水质标准。
信访人反映“通山县黄沙铺镇泉塘村5组,地下泉水(生活用水)上游的下陈村、梅田村有几个大型养猪场,养殖导致地下水流污染严重”问题属实。
2.关于反映“影响下游居民用水”问题
经核查,泉塘村5组的饮用水是从附近泉山寺上的溶洞用专用自来水管引下来的,与投诉人所反映的泉水不是同一水源。且该饮用水源水质良好,从未出现过相关水质污染的问题。村民日常生活用水均是山泉水,经检测满足饮用水要求。信访人反映“影响下游居民用水”问题不属实。
属实做好调查溯源和巡查监管,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养殖场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解决好群众信访投诉问题。下一步,责令通山县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做好调查溯源。委托专业机构对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厂取水口周边的地下水进行溯源,对地下水源水系水质进行全面检测分析,是否存在被污染的问题(正在开展相关工作)。二是做好巡查监管。对涌泉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取水处周边养殖厂进行全方位巡查监管,通过“双随机”“明察暗访”“在线监控(已完成安装3家)”等手段,对梅田片区养殖场和涉水企业进行全覆盖巡查监管,确保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保障水环境安全。三是由通山县行政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指导该合作社建立养殖应急水源,改变粗放式的养殖方式,有效改善养殖条件,做好死鱼病理分析,查明鱼的死因,指导该合作社建设取水口和排水口监控设施设备。四是向该合作社做好政策宣传,通过沟通交流,争取该合作社对通山县环保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同时,积极劝导该合作社主动做好养殖风险防范,科学规范开展养殖,规避不确定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阶段性办结
4D3HB202406020032该信访内容为2021年9月举报至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件编号为:X2HB202109140044,信访件转办后通山县反馈至督察组整改内容并非事实,导致金某利变本加厉开采山石,将盗挖的砂石料出售给通山县方园制砂厂,盗挖山体几十万亩,涉及销售金额几百万元。2021年,通山县反馈的整改回复中所指金某后(实为全某后),为金某利(实为全某利)的胞弟,是一位精神病患者,将他作为了此次问题的顶包人员。开挖山体有3处,具体位置为:1.通山县长坡岭碎石场对面。2.鸡口山村余显富枇杷园(小地名:章家宕),挖坏山体深约150米左右。3.鸡口山村余显富枇杷园(小地名:带家泉),最近一次开挖是2024年5月4日晚上。咸宁市通山县生态及其他问题6月3日,收到该信访件后,通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大畈镇政府进行了调查。6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督办核查组一行到现场进行督导核查。6月6日,通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带领县城发集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畈镇政府赴现场核查信访事项。
1.关于“2021年9月举报至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件编号为:X2HB202109140044,信访件转办后通山县反馈至督察组整改内容并非事实,导致金某利变本加厉开采山石,将盗挖的砂石料出售给通山县方园制砂厂,盗挖山体几十万亩,涉及销售金额几百万元”问题
经核查,2021年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反映全某后在大畈镇官塘村1、2、3组(大畈镇官塘村长坡岭碎石场对面)盗挖山体事项,2022年已经完成整改销号。2022年以后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对该处巡查 ,没有发现盗挖山体现象。通山方元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2021年被通山县人民政府列入开展“四治”专项行动范围内,根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该公司拆除生产线并停产至今。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全某利2021年盗挖山砂的问题,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理,罚没3334.8 元。当时核定对外销售数量为231.6吨,涉及金额2779元。前期盗挖山体的情况属实。
2.关于“2021年,通山县反馈的整改回复中所指金某后,为金某利的胞弟,是一位精神病患者,将他作为了此次问题的顶包人员”问题
2021年9月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处理的当事人是全某后,未发现顶包人员的问题。
3.关于“开挖山体”问题
(1)关于“长坡岭碎石场对面地开挖山体”问题
经核查,全某后于2020年9月与官塘村1、2、3组口头协商在该处租地开发果园(周边部分土地属于全某后),并支付租金2万元。在栽育枇杷、杨梅过程中,全某后将部分废弃矿山山砂用于修建果园道路,部分对外出售,所得资金用于购买果苗。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9月16日,对出售的山砂进行了立案查处,立案编号[通自然资规执立(2021)9号],没收全某后出售山砂违法所得2779元,处罚555.8元。此处开挖山体事件和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是同一事项,已经整改销号。目前该处地块现状为枇杷、杨梅果园。信访反映“通山县长坡岭碎石场对面的开挖山砂”问题属实。
(2)关于“位于大畈镇鸡口山村三组鸡口山村余某富枇杷园(带家泉),挖坏山体深约150米左右”问题
信访反映的大畈镇鸡口山村三组开挖山体处系村民余某富开发的枇杷园,余某富去世后枇杷园无人管理,因雨水冲刷等自然因素导致砂石垮塌,2024年5月4日,通山县大畈镇综合执法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全诗后准备拖运该处砂石,被通山县大畈镇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现场制止,将挖机撤离现场,目前,该处无盗采痕迹。信访人反映“位于大畈镇鸡口山村三组(鸡口山村余显富枇杷园),挖坏山体深约150米左右”的问题不属实,但全某后拖运该处砂石未遂情况属实。
(3)关于鸡口山村余某富枇杷园(小地名:带家泉),最近一次开挖是2024年5月4日晚上的问题
反映的5月4日晚盗挖山砂,实际时间为1月15日。经查,全某后于2024年1月15日在大畈镇鸡口山村三组(鸡口山村余显富枇杷园)开挖山砂,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制止了开挖山砂行为,并进行立案查处。立案编号[通自然资规执立(2024)38号],没收全某后出售山砂违法所得9210.60元,并按违法所得30%处罚2763.18元。目前该处未发现有盗采山砂痕迹。信访人反映“鸡口山村余某富枇杷园(小地名:带家泉),最近一次开挖是2024年5月4日晚上”问题属实。
属实督促完成破坏林地复绿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矿山的巡查和监管,切实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对全某后盗挖山砂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为了切实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通山县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山县林业局、通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大畈镇政府进一步加大对该区域矿山的巡查和监管,如发现有盗采行为将给予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震慑势态。二是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大畈镇政府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全某后将破坏的林地进行复绿,并于2024年12月底完成复绿任务。阶段性办结


责任编辑:胡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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