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养犬登记流程,规范养犬行为,规定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规范犬只经营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作出规定,为依法治“犬”提供法治保障。 政策解读 >>
养犬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将犬只送至免疫接种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狂犬病免疫证:
(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
境外进口的犬只应当取得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养犬人应当持个人身份证、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犬只免疫证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携带犬只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养犬人姓名、住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登记的犬只转让、失踪或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登记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持个人身份证到原养犬登记机关及时补办新证。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养犬人有独立使用的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四)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在城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不超过1只。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单位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
(三)有专门的圈养场所、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驯养;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养犬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住址、联系方式或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犬只的出生时间、品种、性别、主要体貌特征、照片、免疫等信息;
(三)养犬初始登记时间和养犬登记证变更、补发、注销等情况;
(四)养犬人因违法养犬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和犬只伤人记录;
(五)养犬人填写的 《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