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1-19917
  • 文  号:咸政办电〔2021〕9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其他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9日
  • 发文日期:2021年05月20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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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鄂政电〔2020〕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严”起来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对耕地保护工作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为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提供长久、坚实的耕地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得到及时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按规定处置到位,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合理,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任务。

二、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三)担起政府主体责任。县(市、区)、乡(镇、办)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同志各负其责,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将耕地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检查、督促耕地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耕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工作,每半年向市政府书面汇报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要向县(市、区)政府书面汇报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粮田“非粮化”,严厉查处乱占耕地建房等行为,充分调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耕地保护合力,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四)强化部门共同责任。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加大执法督察力度,严防耕地“非农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牵头负责对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需重点污染防控的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进行粮食种植,督导地方有效防止粮田“非粮化”。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有关政策规定,强化资金监督管理,重点组织开展涉土资金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和反馈全市耕地环境状况。统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审计部门要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保护各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信访举报反映的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行为以及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措施,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工作。

(五)建立“田长制”责任体系。县(市、区)要将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每个地块、每一个农户,确保图、数、地块一致。要建立县(市、区)、乡(镇)、村、组、农户五级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县、乡(镇)、村、组四级“田长制”,将保护责任逐级分解到乡(镇)、村、组、农户,层层建立数字化台账,明确各自管辖区域内耕地数量、质量和监管等保护要求。县(市、区)特别是乡(镇)政府在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要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耕地以及农户对其承包耕地的直接保护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农户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不得撂荒甚至破坏耕地,切实履行好村组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粮田“非粮化”一线监管责任。

(六)创新社会共管。各地要加大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耕地保护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意识。各乡(镇)、村要在办公场所、群众服务中心等长久设置耕地保护专题宣传栏,公示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五不准”等保护规定和举报电话,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运用电视问政、新闻暗访、群众举报等形式,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努力形成耕地保护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

(七)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以绿化造林。全面加强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严格甄别项目实施地块的土地性质,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一律不纳入项目库,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林业项目补助政策。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等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挖田造湖、填湖造景。对未履行审批手续并违规占用耕地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并限期整改。

(八)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原则,科学选定公路、铁路等线路,严格按规定办理交通、水利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的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严格控制绿色通道建设规模,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桥梁、隧道方案,或采取技术措施收缩路基坡脚。加强对规划、施工的监督管理,严禁以建设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九)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自然保护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中,对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分类处置,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的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格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巩固清理整治成果,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做好项目上图入库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占用耕地监管查处力度,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十一)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格建设用地报批,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东占西。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土地使用者要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采取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须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不得超时限长期违规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十二)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房。严格落实“六个一律”的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势头。对2020年7月3日之后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顶风违法认定,实行“零容忍”;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一律依法拆除;对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行为,一律实行“双惩处”;对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违法占地处理;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移送纪委监委;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行为,一律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责任。

四、健全完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十三)强化规划管控机制。经过审批确定的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县(市、区)依法调整国土空间规划涉及耕地的,必须严格论证审查且每年不得超过两次;禁止调整后占用更多、质量更优耕地的国土空间规划“逆向”修改或调整。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保护红线、建设用地总量“双标”管控,从严控制农用地转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占用耕地的规模,有效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十四)强化占补平衡管理机制。在占补平衡项目选址、立项审查、规划设计、工程实施、验收备案、后期管护等阶段全过程严格把关。县(市、区)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加大耕地保护投入。提高新增耕地项目亩均投资标准,旱地改水田等提质改造项目不低于10000元/亩,地方占平衡项目水田不低于10000元/亩、旱地不低于8000元/亩。以县(市、区)为单位,在补充耕地工作中推进耕作层土壤剥离、收集储存和再利用工作。禁止在生态红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5度以上陡坡地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拓宽补充耕地来源,依规全面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加大各类补充耕地的后期管护力度,将耕地验收前等别鉴定及备案后管护资金列入项目工程预算,在项目投资预算中按照项目验收后五年内每亩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增加项目后期管护费用,各地对耕地占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的新增耕地要定期实施严格的动态监管,确保项目新增耕地种植粮食作物。新增耕地占补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由市政府统筹调剂使用,调剂价格按《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咸政办发〔20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五)强化耕地保护奖惩机制。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严格执行县、乡(镇)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强化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意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差、问题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市政府将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离任审计结果报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根据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对保护耕地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在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对耕地保护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六)强化耕地保护执法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乱占滥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日常巡查监管,利用耕地保护资金设立村级耕地保护协管员。每季度开展一次耕地“非农化”问题图斑调查核实,按违法占用耕地的数量直接扣减县(市、区)的占补指标,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2倍扣减,扣减至零的县(市、区)一律暂停用地审批。结合日常执法巡查、信访、举报、媒体曝光和网络舆情等,扩大线索来源渠道,多途径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依规查处乱占乱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将各类破坏耕地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十七)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对占用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开户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对被有关部门已确定为占用耕地的违法违规建筑,不得登记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等职能部门必须共同协作配合,严格把关,对各类存在新增破坏耕地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不得兑现各类支农惠农奖励与补贴,对存量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追究其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集中办案,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填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破坏耕地、毁坏种植条件的各类损毁耕地的典型违法案件,按照“见事、见人、见责任”的原则,从重从快曝光一批、查处一批、移交一批,实行“一案多查”,既要严厉查处违法当事人,也要严厉查处涉及到的所有相关责任人,以“零容忍”的态势坚决遏制破坏耕地的各类新增违法。

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在 2021 年6月30日前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附件:

相关解读:
【部门解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