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来保护耕地,2020年9月份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明确耕地“非农化”六个严禁,分别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2020年11月,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鄂政电〔2020〕3号),要求切实强化思想认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压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共同责任,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等。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对耕地保护工作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结合咸宁实际,我市制定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二、出台依据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土地管理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4.《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鄂政电〔2020〕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切实落实“严”起来的总体要求。
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对耕地保护工作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目标是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合理,坚决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任务。
(二)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是担起政府主体责任。县(市、区)、乡(镇、办)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是强化部门共同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三是建立“田长制”责任体系。县(市、区)要将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每个地块、每一个农户,确保图、数、地块一致。要建立县(市、区)、乡(镇)、村、组、农户五级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县、乡(镇)、村、组四级“田长制”
(三)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
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
二是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原则,科学选定公路、铁路等线路,严格按规定办理交通、水利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的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
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自然保护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格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五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
六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房。严格落实“六个一律”的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势头。
(四)健全完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一是强化规划管控机制。经过审批确定的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得随意调整。
二是强化占补平衡管理机制。在占补平衡项目选址、立项审查、规划设计、工程实施、验收备案、后期管护等阶段全过程严格把关。
三是强化耕地保护奖惩机制。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严格执行县、乡(镇)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强化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意识。
四是强化耕地保护执法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乱占滥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日常巡查监管。
五是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对未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开户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对被有关部门已确定为违法违规建筑的,不得登记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等职能部门必须共同协作配合,严格把关,对各类存在新增破坏耕地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不得兑现各类支农惠农奖励与补贴,对存量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