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8年,我市出台《咸宁市非煤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行动方案》(咸政办函﹝2018﹞28号),对2020年以前非煤矿山恢复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2020年底,全市“十三五”期间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54个,面积13089.49亩。2019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对非煤矿山生态修复提出一些新的要求,如在市场化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面提出很多好的政策和措施,对各类责任主体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在推进长江干支流沿线露天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更加具体的要求。同时,根据近年来各级环保督察、领导批示、部门检查、电视问政等多渠道监管反馈问题来看,全市部分地方矿山生态修复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还有差距。为此,根据省政府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要求,结合咸宁实际,我市制定了《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
二、出台依据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3.《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
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80号)
6.《咸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非煤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8〕28号)
7.《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20〕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把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推进矿山绿色发展,为实现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生态支撑。
(二)目标任务
总目标:新建和生产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取得显著成效,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全面落实,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综合治理新局面。
对不同类型的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有不同的要求。一是对具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开展生态修复;二是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山,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依据“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要求,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模式,加快矿山生态修复;三是对主动退出或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以及可追溯矿主的非法开采矿山、合法开采已闭坑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形成的高陡边坡治理,可按照自然资规〔2019〕6号文要求,探索市场化方式实施。这里主要指此类矿山可根据部文件第6部分“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因削坡减荷产生的土石料和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既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又能解决部分资金问题。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四)时间安排
从2021年2月开始,集中开展全市非煤矿山生态修复行动,分调查摸底(2021年3月31日前)、方案编制(2021年4月1日-6月30日)、推进实施(2021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组织验收(2021年10月-2025年12月底前)四个阶段进行。其中调查摸底和方案编制阶段是前期准备阶段,目的是制定矿山的修复时间表,做到因矿施策、因地制宜地开展生态修复。推进实施和组织验收阶段在时间上有重叠,对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的矿山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五)工作要求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二是做好资金支持,统筹利用各类政策和资金推进实施,其中特别提到要对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土石料利用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严禁借矿山生态修复之名进行采矿活动;三是强化督办问责,建立考评机制,做好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