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8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非煤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8〕2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20〕5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把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推进矿山绿色发展,为实现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生态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统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林业、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技术、项目、资金,建立共享共治机制,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
(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将生态保护修复放在优先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三)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听取周边群众意见,保障群众权益,让人民群众共享生态环境改善后的发展成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合理确定矿区生态修复目标,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地质环境整治方案和植被恢复方案。
三、目标任务
新建和生产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取得显著成效,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全面落实,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综合治理新局面。
(一)对具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落实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设计标准和批复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
(二)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山,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湖北长江干支流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19〕435号)要求,按照“谁治理、谁受益”“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模式,加快矿山生态修复。
(三)对主动退出或者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以及可追溯矿主的非法开采矿山、合法开采已闭坑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形成的高陡边坡治理,可按照自然资规〔2019〕6号文件要求,探索市场化方式实施。
(四)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基本完成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其中,2021年对“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和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涉及矿山生态修复情况开展“回头看”,总结分析,查摆问题,确保修复任务及效果达到预期目标;对2020年9月30日关停的过渡期矿山,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修复任务;其他矿山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修复任务。
四、时间安排
从2021年2月开始,集中开展全市非煤矿山生态修复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1年3月31日前)。对全市范围内的未修复矿山开展调查,包括前期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已关停的煤矿、金属矿等情况进行调查,摸清是否存在污染及未修复情况。
(二)方案编制阶段(2021年4月1日—6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县级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一矿一策”,明确修复方式、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及考核方式。全面梳理前期每个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生态修复设计方案等,分析方案的可行性,进一步优化矿区生态修复设计方案,确定每个矿山生态修复的具体任务及资金筹措。
(三)推进实施阶段(2021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各地在科学编制设计方案的基础上,按程序开展生态修复,在保证质量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其中,对“回头看”发现的“三区两线”废弃露天矿山未达到效果的、2020年9月30日过渡期关停的矿山,必须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修复任务;各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涉及矿山生态修复的,按整改销号要求完成;其他矿山生态修复按“一矿一策”修复方案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修复任务。
(四)组织验收阶段(2021年10月—2025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生态修复工程初步验收,并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竣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对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以更高站位、更严要求、更实措施,扎实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二)做好资金支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各地要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统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等支出,将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等有机结合,形成政策、资金和工作合力,增强工作实效。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利用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模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对采取开发式修复的,要科学测算资金平衡方案,认真分析生态修复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组织地质、采矿、水工环、安全、经济、园林等方面专家,对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土石料利用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严禁借矿山生态修复之名进行采矿活动。
(三)强化督办问责。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履职、严肃问责、依法追责的责任体系,将各地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项目,建立考评机制,做好责任考核。要加强跟踪督办,坚持问题导向,实行动态督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和偷采盗采行为,对生态修复工作不力的责令整改,确保各项目标、进度、措施落实到位。
市人民政府此前公布的相关意见与本方案不一致的,适用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