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市什么时候获得了立法权?
答:2013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授予设区的市立法权。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授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具体时间和步骤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
同年,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问:市政府立法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市政府立法权限有两种:一是地方性法规提案权,即根据需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二是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
问:2022年度市政府立法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2022年度市政府立法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3 件),分别为《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决定》《关于协同推进武汉城市圈公共客运交通一体化发展的决定》。
二是政府规章制定项目(1 件),为《咸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问:2022年度市政府立法项目是怎么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