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2-14542
  • 文  号:咸政办发〔2022〕14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司法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0日
  •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15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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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5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切实做好市人民政府2022立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政府立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对于起草、审查过程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立法事项的,要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履行向市委请示报告程序。

二、严格执行立法计划。各项目起草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组建由业务骨干、一线执法人员和合法性审查人员参加的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时间节点,加强经费保障,确保按时完成立法任务。其他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项目起草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共同做好草案起草工作。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项目起草工作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推进政府立法工作有序开展。

三、切实提高立法质量。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各项立法原则,认真落实调查研究、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各项制度,突出问题导向,科学设计制度和措施,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附件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项目

附件

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3件)

(一)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29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决定。(起草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完成时限:20225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关于协同推进武汉城市圈公共客运交通一体化发展的决定。(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25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政府规章制定项目(2件)

(一)咸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单位:市住建局;完成时限:202210月底前)

(二)咸宁市防洪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完成时限:202212月底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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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