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1-11448
  • 文  号:咸政办发〔2021〕14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土地;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8日
  • 发文日期:2021年04月06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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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6

(此件公开发布)

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号)要求,为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紧紧抓住耕地这个关键,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把有限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坚决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支撑。

二、重点措施

开展耕地“非粮化”问题专项清理整治。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阶段(202135日—31日)。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要组织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林果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已建高标准农田占用调整为非耕地等四类耕地“非粮化”问题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耕地“非粮化”的类型、数量、面积和分布,全面掌握真实现状和背景原因,并登记造册。各地耕地“非粮化”问题排查情况经各地政府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于2021331日之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阶段整改处置阶段(202141日—831日)。各地要在摸清问题底数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分类制定措施分类稳妥整改。对于增量问题(2020910日之后),要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对于存量问题(2014411日—2020910日之间),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妥善处置方案。2021831日之前县级完成集中整改任务。各地耕地“非粮化”问题台账、处置整改情况经各地政府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202195日之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阶段考评验收阶段(202191日—1031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联合组织对各地耕地“非粮化”问题排查摸底、整改处置等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市级验收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自然资源厅。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21111日—1231日)。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各地专项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于20211025日之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全面总结各地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科学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全面完成139.7235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并落实到地块。对连片面积500亩以上的大田大畈实行立牌保护。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补划。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稳定粮食生产面积。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每年春种和秋播期间,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要组织对耕地撂荒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积极动员农户复耕复种,或者采取村集体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形式,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将省下达我市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县、落实到乡村、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和地块,并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295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117万吨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为重点,加强土地整治和田间配套设施建设,推广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有机肥施用等耕地质量提升技术,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2021年新建高标准农田20.85万亩,“十四五”期间力争新建和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100万亩以上,实现粮食生产功能区全覆盖。开展已建高标准农田调查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补建,调整为非耕地的重新落实地块补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培育发展种粮主体。出台种粮主体扶持奖励政策,支持各类种粮主体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支持粮食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有序扩大生产,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土地优先向种粮主体流转。加快培育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完善种粮支持政策。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各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耕地保护资金应向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分配比例应不低于50%。支持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农产品加工贷款贴息项目,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政治责任,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排查工作,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实化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监督指导服务。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日常监测。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安排部署,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要对本区域内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目标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乡村振兴、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细化考核要求。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视频解读】《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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