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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04-26 字号: 分享到:

为切实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用,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保护公众健康,20188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在国家层面统一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同时提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式管理要求。20197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2019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提出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对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出台《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适用于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二、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省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预警。

1)Ⅲ级(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Ⅲ级预警。

2)Ⅱ级(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发布Ⅱ级预警。

3)Ⅰ级(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发布Ⅰ级预警。

三、建立部门应急联动机制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建立了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测及专家会商结果,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等级及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发放预警信息发放预警信息后,全市各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

四、细化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均分为三类:健康防护引导、建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旨在提醒公众做好自身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主要是倡导全社会、公众绿色出行、低碳生产生活,主动节能减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则是对扬尘源、移动源和工业源的具体减排要求。

五、完善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责和人员变动,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并明确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

六、规范预警发布权限

为及时有效启动《应急预案》,预警发布权限分别为III黄色)预警由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同意后授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再报市政府备案;II级(橙色)I红色)预警由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授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再报市政府备案。

责任编辑:胡少鹏

附件:
相关文件: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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