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
咸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5号)精神,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积极抢抓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机遇,推动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为咸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企业上市目标和责任
(一)分类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按照“到2025年本土上市企业突破5家”的总体目标,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制定提出企业上市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根据目标任务具体推进各项工作,暂无上市公司的县(市、区)要尽快实现零的突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培育力度,做好市属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科创企业和行业“小巨人”企业、非国有控股和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鼓励、引导无法整体上市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资产重组等方式上市。引导上市公司实现业务聚焦,分拆发展前景良好、运作规范的子公司或者专项业务板块依法依规实现拆分上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优质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落户我市。(责任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支持
(二)实施企业上市奖励。市级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1.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奖励分阶段兑付: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之前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后,奖励100万元;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再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股票上市后,再奖励300万元。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之后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后,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成功发行股票后,再奖励400万元。
2.对在科创板、创业板成功注册发行股票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奖励分阶段兑付: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后,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成功发行股票后,再奖励400万元。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奖励如下: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奖励100万元;从“新三板”基础层进入创新层的,奖励100万元;非“新三板”基础层企业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奖励200万元;在北交所成功发行上市的,奖励300万元。
4.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投入本市实体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对市内企业按照规定异地“买壳”或者“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以上条款,除市级奖励以外,上市、挂牌企业主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相应的配套奖励措施予以支持。对进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上市后备资源梯次培育。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思路,构筑可持续的后备企业梯队,重点支持一批有品牌、有市场、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创新实力突出的龙头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市市场主体做大总量、做宽链条、做优结构,积极为企业上市挂牌培育更多优质后备资源。依托湖北省企业上市政务云平台建立市、县两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落实省级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计划,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选“金种子”“银种子”后备库,进行专班专人全程跟踪重点培育。(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税收支持。在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而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金种子”“银种子”企业,由同级财政根据当地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奖励。拟上市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上市过程中,对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时,应当按照非交易过户处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大专项资金和项目用地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报会”“报辅”“金种子”“银种子”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给予专项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省、市两级设立的各类涉企改革创新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优先推荐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原则上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清单、推荐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清单;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可按照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符合产业政策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优先供地,实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发挥香城产业基金引导作用,积极对接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咸宁实体产业,服务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股权融资、规范股改,帮助企业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公司制度,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市内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优先保证上市后备企业资金需求。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对积极支持企业上市的金融机构,市、县两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在评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拓展业务和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高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加强人才支持。“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引进的高管、核心技术团队成员,符合条件的,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享受落户居留、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服务。开展院士专家进企业活动,将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优先纳入市级活动服务企业名单,组织院士专家深入企业开展一线讲学、专题培训、技术指导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畅通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八)提供高效政务服务。企业上市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情况说明的,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原则上自企业报送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当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各部门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投项目,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出具意见。对拟上市企业出具有关检测报告、相关资格确认的,应当优先、快速办理。凡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权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依法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其历史沿革、税费缴纳等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通过补办手续予以规范和完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各相关部门对在会、在审、在辅导企业非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要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对上市后备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如无重大事项或者紧急必须事项,对涉及在会、在审、在辅导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监管检查、调研,经企业申请,可相应取消或者顺延。(责任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九)整合上市服务资源。依托省上市指导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部基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服务湖北资本市场培育基地,组织企业参与线上线下常态化投融资特色活动,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定期开展后备企业调研、企业上市培训、金融干部培训等活动。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评价机制,各地要及时掌握上市后备企业与签约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作情况,跟踪评价中介机构在本地执业情况,做好上市服务工作。对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业绩突出的中介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宣传推荐。(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完善企业上市工作保障机制
(十)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听取一次企业上市工作情况汇报,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专题研究一次企业上市工作。建立“金种子”“银种子”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企业信息与各地各相关单位共享。严格落实领导包保上市后备企业制度,指定专人做好包保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全程跟踪服务。每年制定全市资本市场建设考核评比细则,对各地资本市场建设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全市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依据。(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本地(辖内)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配套措施。
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7月13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咸政发〔2018〕12号)同时废止。分阶段兑付的企业上市奖励,在本措施实施之日以前满足阶段兑付条件的,按照咸政发〔2018〕12号文件执行,在本措施实施之日(含)以后满足阶段兑付条件的,按照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