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再担园区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金融办,咸宁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咸宁市“再担园区贷”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4日
咸宁市“再担园区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聚焦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体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银行信贷的撬动作用,根据《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加大金融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鄂政发〔2020〕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2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以及“轻资产、弱抵押”的科创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
二、工作目标
利用财政统筹资金进行补贴,引导金融机构进行规模放大,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与湖北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分险,为我市园区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提供专项信贷产品,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实施对象
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注册及纳税的,符合《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文件规定的市直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市场主体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四、支持措施
(一)聚焦重点对象,加强业务引导。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资金需求、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贷款金额,按照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规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良好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市场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引导降费让利,降低企业成本。银行实行优惠利率,担保机构按年化0.5%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省再担集团收取的再担保费从担保费中列支,不另外增加企业成本。财政部门按照担保金额的年化率0.5%标准补贴“再担园区贷”担保费。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任何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三)简化担保要求,降低担保门槛。担保机构要创新反担保方式,降低担保门槛,减少反担保要求,押品与银行差异化,合理运用信用保证,搭配不动产抵押、设备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反担保方式,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
(四)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1.企业自主申报。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填写《咸宁市“再担园区贷”推荐表》。
2.部门高效办理。企业提交申请后,由高新区管委会作为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在《咸宁市“再担园区贷”推荐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向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进行推荐。银行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尽职调查,分别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并在《咸宁市“再担园区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
3.贷款快速发放。审批通过后,企业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银行和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等。签订后,银行需尽快将贷款发放至企业账户。并由担保机构按照湖北省新型政银担合作协议要求,将合作业务报至省再担保集团审核备案,出具《再担保业务确认书》。
(五)明确银担责任,落实分险比例。银行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担保机构对银行设置5%的代偿率上限。若贷款到期企业未履约还款,则由担保机构按照湖北省新型政银担合作协议约定的“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再担园区贷”业务合作年度代偿率在3%以内(含3%)时,由省再担保集团、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代偿风险;合作年度代偿率在3%-5%(含5%)之间,则超过3%至5%的部分,分险比例为2:5:2:1。担保机构承担代偿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资金按照一定标准进行风险补偿。
(六)完善配套政策,强化正向激励。
1.统筹财政资金。“再担园区贷”担保贷款代偿的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由市财政、高新区财政两级财政部门统筹资金安排。
2.落实担保费补贴。担保机构在每年3月前集中提交上一年度担保费补贴申请资料,包括《咸宁市“再担园区贷”推荐表》《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提供的放款到账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担保费,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从财政资金中列支。
3.强化政策导向。一是将“再担园区贷”和“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开展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范畴,作为年终评先和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加分项。二是由担保机构对合作银行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办理“再担园区贷”的户数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实行合作业务互动。担保机构可从资本金存放方面对办理“再担园区贷”业务良好的银行采取按贷款规模10:1的比例存放专项奖励性保证金。
五、组织实施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成立“再担园区贷”工作领导小组,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市高投集团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该项工作推进,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申报资格初审和推荐工作,使园区内企业知晓优惠政策、明确申报程序以及申报条件。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预决算、程序性审核、拨付、监督工作。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督促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强化风险防范,与市财政局共同完善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四补”机制。担保机构负责贷款尽职调查、办理担保手续,配合经办银行追偿欠款,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经办银行负责贷款尽职调查、发放、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工作。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再担园区贷”由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指定专人承办,定期沟通汇总,实行数据共享,并将业务办理情况报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掌握进度。对于未获审批通过的项目进行共同研判,分析原因,及时反馈给企业改进,助力企业规范经营。
三是落实尽职免责制度。一方面逐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按照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消除业务人员思想顾虑,提高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各县、市、区可参照此方案执行。
附件:咸宁市“再担园区贷”推荐表
企业名称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主营业务 | |||||
申请金额 (万元) | 申请期限(年) | ||||
贷款银行 | |||||
贷款用途 | |||||
部门推荐及办理意见 | |||||
推荐单位意见 | 贷款银行意见 | 担保公司意见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咸宁高新区管委会、银行、担保公司盖章后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