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经济开发区,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
《嘉鱼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鱼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公管文〔2021〕2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嘉鱼县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3000万元,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应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
第四条 实施“评定分离”的,坚持“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规则与方法。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的项目采用“优中选低”的原则,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企业;技术难度一般的项目采用“低中选优”的原则,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第五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严格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工作,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质量负总责。招标人确定使用“评定分离”办法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招标人使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应使用《咸宁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范本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要素、定标规则与方法等内容。
第三章 评 标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类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同等表决权。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初步评审。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应当予以否决。
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报价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不标明顺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推荐的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提出意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要求。投标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10家时,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
第十一条 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人小于5家且大于或等于3家时,评标委员会按实际数量推荐;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人小于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定,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否则,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针对评标结果的全部问题一次性完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若剩余中标候选人大于或等于3家时,招标人应继续定标;若小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选择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依次递补至3家后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 定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定标成员库,成员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经济技术人员中产生,还可以从招标人的上下级单位(母子公司)人员中增补。定标成员库成员数量应当满足大于或者等于定标委员会除组长以外其他成员数量2倍以上的条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数量为5人或7人。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招标人在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定标,并对外聘人员的定标行为负责。招标人直接指定的外聘人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发布定标公告前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对评标委员会评标情况进行审查核实(重点审核客观评审部分),同时对中标候选人实力、信誉、信用信息、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履约能力、中标候选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以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项目等直接关系到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前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结果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定标时间可以适当延迟,但延迟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定标前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以及定标规则等内容。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定标委员会应结合项目实际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根据定标要素比选定标。
(一)采用“择优”方式比选定标的可参考以下定标要素:
1.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竞争方法,重点关注报价合理性分析。
2.企业实力(1-3年):企业综合情况(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科技创新)、业绩奖项(项目业绩、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安全文明工地)、财务状况(企业营业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流动资金、项目资金保障)等。
3.企业信誉(1-3年):信用情况(重点关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各种行政处罚、失信记录)、企业获得荣誉和表彰表扬(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表彰表扬通报)、履约情况(过往履约记录、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项目机构:项目负责人履历(项目负责人业绩、荣誉、从业年限、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情况)、项目机构成员配置(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技术负责人职称、从业年限,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职称)、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
5.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二)采用“比劣”方式比选定标的可以参考以下定标要求:
1.质量安全事故(1-3年):企业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2.不良行为记录(1-3年):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受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受到建设单位履约负面评价或被其纳入履约黑名单;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查询到企业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3.违法违规行为(1-3年):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第二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竞争方法,如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第N低价法(N为事先约定的一个具体数字)、接近平均价法等定标。
(二)投票表决法:包括票决数量法、票决计分法和票决抽签法。
1.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2.票决计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1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直至选出中标人。
3.票决抽签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数多少确定不大于3家(具体家数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候选人后,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根据集体议事规则进行集体决策。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充分发表意见并作书面记录确认,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
定标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全过程档案,便于事后追溯。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对投标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并纠正,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讨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将定标方案和定标情况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向本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报告。同时,不断完善本单位招标定标机制、履约评价机制和内控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3日内公告定标结果,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定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招标人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控、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等招投标事项的审查管理,加强对派出的评标、定标代表的管理,加强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并对定标结果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履约检查,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重点核查项目负责人和“五大员”、相关投标承诺、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项目完工后15日内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招标、定标及履约效果。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是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评定分离”工作,制定“评定分离”配套指导规则和流程。
住建部门依法对“评定分离”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标中、标后联合检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处理投诉、举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评定分离”提供评标和定标场地、评标专家抽取、录音和录像等服务,协调完善与“评定分离”有关的电子交易程序,推进与已实行“评定分离”的地方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评定分离”实施中存在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