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为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1〕4号)文件要求,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工作;二是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招标主体责任,有效防治假借资质投标、围标串标、恶意投标和无序竞争等行为,引导、支持和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其他县市做法,结合嘉鱼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办法》出台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为保障“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于2022年3月中旬赴罗田县、英山县考察,积极学习先行地区的“评定分离”改革经验,并组织专题研讨。4月中上旬,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参照宜昌市、黄冈市、罗田县、英山县等地改革经验,结合我县实际代县政府起草了《嘉鱼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并于4月27日至5月8日期间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反馈,对该办法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6月1日,该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县政府办于7月4日印发。
问:《办法》出台的依据有哪些?
答:《办法》出台的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五条中规定“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可以不标明排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不超过三个。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自主确定中标人”;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的“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中规定“(四)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三)《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的通知》(鄂公管委发〔2022〕1号)的“五、改革交易办法”中规定“(十)改革交易程序。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在房建市政领域逐步扩大“评定分离”改革地区和范围。提倡招标人采取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并优先使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方式,使用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方式的,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申请人数量应当不少于7个”;
(四)《关于印发<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公管文〔2022〕16号)。
四、《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解读:该办法分为总则、招标、评标、定标、责任与监督和附则六个部分,共31条,条文设计合法、适用简洁。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出台《办法》的依据、“评定分离”的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评标、第四章定标,共20条,主要明确了招标、评标、定标的程序、规则和相关办法;第五章责任与监督,共4条,一是明确了招标人对招标、定标过程与结果负主体负责,要求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履约检查、项目完工后进行评估,二是明确了综合监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评定分离”工作中的职责,三是明确了对“评定分离”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方式;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日期及适用时间。
《办法》的出台,改变了一直以来评标定标都由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全部完成的现状,进一步扩大了招标人自主权,责任更加清晰,是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一项重大变革,将对我县项目建设产生积极作用。